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縮短延長服務而不會喪失累積的福利

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一章聘任等事宜內的第272條(縮短退休後不中斷服務而重行僱用期)、第275條(根據新退休金計劃在退休年齡後延長服務)及第285條(達退休年齡後不中斷服務而延長服務),清楚列明公務員必須給予「三個月通知期(首長級人員須六個月)」假期不計算在通知期內),才可申請縮短延長服務/受僱期而不會喪失累積的福利

舉例:如果在延長服務期間,想立即終止服務,必須按規例規定以三個月通知期提出申請,切勿以一個月薪金作通知期,以免損失退休後醫療等福利。事因有會員中招,而損失了往後醫療福利。